当前位置: 黑熊 >> 黑熊的习性 >> 从四川一村支书遭野猪攻击遇难,谈保护动物
#四川一村支书巡山遭野猪攻击遇难#
最近,四川一村支书在巡山时,遭到野猪袭击身亡,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这事不禁使我想起三十多年前,我在某自然保护区工作期间碰到的,让我永生难忘的几件事。
这年我刚刚三十出头,被调到某大山区工作,这里高山峻岭,沟壑纵横,森林茂密,已被列为省级保护区。由于很多配套措施没跟上,一味强调对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人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权的保护问题,出现了森林被植生长过快,挤占大量农民口粮田和野生动物繁衍过快,野生动物严重糟蹋农民庄稼和伤及当地群众生命的问题。
当时这个区共有六个乡镇,五万多人。两年间在这里发生了这样几件事。第一件事,某乡一只花豹先后吃掉了一个农户五只羊,又打起了他猪圈内猪的主意,就整天围着他的房前屋后转,这不仅使他家的猪朝不保夕,给他全家人的生命安全,也带来极大威胁。一连几天花豹不离房屋左右,在万般无奈之下,他在猪圈的墙上,打穿一个洞眼,将猎枪口对准洞眼,呈花豹在洞眼附近转悠之时,将花豹打死。这件事很快惊动了当地森林保护派出所,花豹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公安机关侦办后,司法机关对打死花豹的农民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
处罚。从民事上没收被打死的花豹的肉、皮、蹄等,经济上给予2万元的罚款。在今天看来也许2万元并不算多,但在八十年代,对于一个农户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从刑事上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后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与上级政法机关的协调下,考虑这个农民打死花豹是事出有因,迫于无奈,在经济上给予他减轻了罚款,刑事上由实刑改为了缓刑。
第二件事,一个村支书儿子的未婚媳妇,到山上去扯猪草,被一头发狂的野猪,迎面跳来击倒,并将她胸部和乳房咬伤撕裂,村支书的儿子听说媳妇遭此劫难,急忙带上一只猎枪前往寻找野猪,在他还没有发现野猪的时候,野猪却先发现了他,疯狂的野猪从他背后跳起,从他颈部下口,将这位支部书记的儿子活活咬死。其悲惨的程度不言而喻,支部书记夫妇因此悲痛欲绝,老伴不久也因悲伤过度离开人间。
第三件事,某村一个农民,辛辛苦苦地在山坡地上种了五亩玉米,这是他一家五口全年的口粮所在。这年玉米长势不错,丰收在望。就在玉米快要成熟的时候,问题来了,玉米棒遭到灭顶之灾,山里的黑熊和猴子成群结队前往他的玉米地里,抢食他家的玉米,无奈之举就是
搭棚去守,用撬棒打锣的方法去赶猴子和黑熊。开始这种方法还见效,有一天晚上,趁着月光,一只母黑熊带着三只小黑熊来吃他地里的玉米,根本不把他打锣前棒的事放到眼里,它带着一帮小崽子,照吃不误,这个农民怕熊伤及自己生命,气急之下朝黑熊的方向随便防了一枪。黑熊跑了,他的麻烦也来了。第二天森林派出所就将这位农民抓走了。
原来,他虽然没有打死黑熊,就是因为他的一枪,将一直大母黑熊的腿打伤了,黑熊带着小熊仔过悬崖时,调到悬崖下的山沟里摔死了。森林派出所经过侦查找到了他。黑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当时公安是按照刑事侦办的,这件事虽然经过我们当地党委政府出面斡旋,但没有判他的刑,罚了这位农民元,并让他印发分公开检查张贴全区各地以示警告。这些事引发的我对保护动物和保护人类谁最重要的思考?就将这些情况写成了一个综合报告寄给省报,题目是《先保护动物还是先保护人类?》,省报很快发了一个内参,得到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以及省市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组织和派出联合调查组对该区发生的动植物与人挣抢生存空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详细地调查,后来上报国家建成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与此同时,原来动植物与人争抢生存空间,动物无端伤人,动物抢夺人类的口粮以及保护区内人口的生计等问题都得到很好地解决。
今天借此回顾过去的这些旧事,是因为四川这位支部书记的死,与我曾经经历的事十分近似,也使我感同身受。对于这样的事我们怎么看呢?我的观点是这样的:第一,是先保护动植物还是先保护人类?这个答案是肯定的。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是应该以优先保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脱离了这个大前提,任何动物和植物的保护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第二,动物保护措施一定要与动物节制措施相配套。当某种动物发展繁衍过快,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时候,就应该对这种动物的繁衍与发展,进行及时地有效地节制,保护人类的发展。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有着自己的自然规律,过度保护必然违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使个别种类的动物野蛮生长,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环境和食物链和谐共生的初衷,还会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祸害,破坏和压缩人类的生存发展空间。现在,野猪已经发展到了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地步,就应该对这一动物采取措施,控制他的发展。第三,我们在制定动物植物保护法规和政策,以及执行这些法规和政策时,也必须坚持事实求实的原则与准绳,不能一味地强调动植物的保护而忽视人类的生存状况。当人类的生命安全受到动物威胁时,人类本能的生存权的自我保护,应该受到尊重,不能不加分析地将人类基于保护自己生命权对动物采取的必要措施,作为一种破坏行为或者罪行加以处置。总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含义,我们所遵循的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当自然环境发展到对人类不友好的时候,就必须对这种对人类“不友好”的环境进行根本地改变,以确保人类生存发展环境的健康、绿色与友好。